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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各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九条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向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书面提醒禁止内幕交易,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确认。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备查,公司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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